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什么时候进行所得税完工清算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什么时候进行所得税完工清算? 答:按如下要求处理: 1.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应视同已经完工,需进行已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3.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实务中,不少房地产企业竣工项目备案后并未及时进行完工清算,并采用混淆直接成本与共同成本、将分期结转成本一次性结转、将未售成本提前结转等手段,达到多列支成本少缴税款的目的。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