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货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