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损失如何税前扣除?如果报批应提供那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以外,其他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三)原始投资(股权转让成本)的验资报告;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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