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 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 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5. 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6.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 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