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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啤酒包装物押金是否征收消费税

时间:2010-11-22 21:57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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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啤酒,对啤酒包装物押金计征消费税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



企业销售啤酒,对啤酒包装物押金计征消费税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由于啤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时,如果发生了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了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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