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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开发油田按纳税人所在地税率缴税

时间:2010-12-10 22:26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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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开发油田按纳税人所在地税率缴税 根据税法规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三税的规定一致。三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三税的同时,代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境外纳税人在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



跨省开发油田按纳税人所在地税率缴税

根据税法规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三税”的规定一致。“三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三税”的同时,代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境外纳税人在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财税〔1985〕5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法规: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据此,对中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和管道局应纳的城建税,应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即: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法规,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法规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根据上述规定,跨省开采油田的城建税应在缴纳“三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法规税率执行。

  例:地处A省省城的石油公司在B省某农村开采油田,2010年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法规,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等。假设该公司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法规的税率,计算汇拨B省某农村开采油田增值税为1000万元。

  则应纳的城建税适用B省某农村开采油田所在地1%的税率,而不是在A省省城的石油公司所适用的7%的税率。上述税款应由核算单位A省省城的石油公司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1000万元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10(1000×5%)万元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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