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 1.民事诉讼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纠纷 管辖法院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