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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辅导_城镇土地使用税

时间:2010-10-27 16:37来源:初级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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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辅导_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P172)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例题·多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下列单位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有( )。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

  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私营企业

  C、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D、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答案】ABCD

  2、征税范围(P173)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某市证券交易所用地

  B、某建制镇所辖的行政村委会办公用地

  C、某大型钢铁企业生产车间用地

  D、某市一大型超市用地

  【答案】ACD

  【解析】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P173)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例题1·单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 (2007年)

  A、建筑面积

  B、使用面积

  C、居住面积

  D、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种中,实行从量计征的是( )。 (2008年)

  A、契税

  B、车辆购置税

  C、房产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D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属于从量计征。

  【例题3·判断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之前,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答案】×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案例】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25000×2=50000(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减免(★★)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P174)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P175-179)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79)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单选题】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占地3000平方米,B栋占地1000平方米。2009年3月18日至12月31日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该人民团体2009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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