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回所收到的现金 =(短期投资期初数-短期投资期末数)+(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数-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长期债权投资期初数-长期债权投资期末数) 该公式中,如期初数小于期末数,则在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核算。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利润表投资收益-(应收利息期末数-应收利息期初数)-(应收股利期末数-应收股利期初数)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余额+(无形资产期末数-无形资产期初数)+(其他长期资产期末数-其他长期资产期初数)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收回融资租赁设备本金等。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在建工程期末数-在建工程期初数)(剔除利息)+(固定资产期末数-固定资产期初数)+(无形资产期末数-无形资产期初数)+(其他长期资产期末数-其他长期资产期初数) 上述公式中,如期末数小于期初数,则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中核算。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短期投资期末数-短期投资期初数)+(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数)(剔除投资收益或损失)+(长期债权投资期末数-长期债权投资期初数)(剔除投资收益或损失) 该公式中,如期末数小于期初数,则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核算。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投资未按期到位罚款。 责任编辑:zoe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