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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2)

时间:2017-03-21 10:03来源:未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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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期限 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



  五、申报期限

  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选用窗口申报、互联网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进入“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页面,注册登录后选择“办税服务—年所得12万申报”进行申报,该系统还同时提供申报纳税信息实时查询和完税证明在线打印等功能。

  (三)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对于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款,其他申报方式涉及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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