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定标准 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资历、学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编写(制定)工作,审核过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编写(制定)设区市级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或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二、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省政府表彰的财会先进工作者;或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四名);或全省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三名);或获得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二等奖;或获得全省会计知识大赛一等奖;或论文获得全国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或获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设区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如系合著、合编本人应为主编、副主编或撰写5万字以上)1部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报告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并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并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三等及以上奖项或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大中型企业、股份制企业内部现代化管理制度的主要设计者、组织者(前三名);或全省行业性、设区市的地区性会计制度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或全省范围内先进财会管理经验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前三名)。 (二)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省政府表彰的财会先进工作者;或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四名);或全省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三名)。 (三)获得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二等奖;或获得全省会计知识大赛一等奖;或论文获得全国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或获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 (四)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在搞好单位会计核算、加强、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近3年来连续使单位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3年来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会计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有宣读证); (二)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公开出版本人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五)主编财务、会计专业校内教材,并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连续使用三届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相关热词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