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称办2010年工作安排,现将我省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0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原则上仍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执行。凡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具有会计中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6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连续担任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会计相关职称转升或转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1、目前在会计岗位上,并取得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资格5年以上(含5年)的申报人员,其从事审计、统计等会计相关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作为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正常申报高级会计师。 2、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高级职称3年(含3年)以上,目前在会计或会计管理岗位上,有会计工作业绩和成果,可以按照条件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 (三)破格申报人员需要进行本专业知识的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二、关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制订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策划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咨询方案被采纳。 (三)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四)参加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或措施有两项以上被采纳的(由相关项目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五)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并为企业书面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 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的。 (六)连续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三、关于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拟定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推广,成效显著,并得到财政部门认可。 (三)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或部门组织的,由其承担对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部分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或部分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政府或部门的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四、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1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或译著(主要编著者,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以上。不包括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的论文集和期刊增刊、专辑等所登文章。 五、计算机要求 除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的人员以外,其他申报者需提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六、报送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 8号)规定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在宁其他单位于7月20日前将所属申报材料送达我厅财会教育中心(地址:南京市西康路23号310室),联系人:肖晓风,电话:025-83396310;各地于7月31日前将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并已公示无疑义的申报人情况一览表及有关资料直接报送我厅会计处,联系人:祁梅华、石方,电话:025-83633205。过时不再受理。 七、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费和论文鉴定费等4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号)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会计管理”栏目中查询,需要填报的相关附表可在该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附件: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