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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0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_会计法律制度(13)

时间:2010-10-25 11:30来源:广州会计证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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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负责监交的人员应当是( )。

A.一般会计人员

B.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答案]C

【例题•判断题】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监交。( )

[答案]对

【例题•单选题】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应由( )负责监交。

A.其他会计人员

B.审计人员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答案]C

【例题•判断题】移交人员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仍需对原工作期间经办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答案]对

【例题•判断题】在会计工作交接中,接替会计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如事后在这方面发现了问题,则应由接替会计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答案]错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中发现“白条抵库”时,应采用的做法是( )。

A.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B.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C.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D.由会计档案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答案]B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考点一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等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多选】

(2)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4)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是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2.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多选)(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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