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会计网-CPA创办的专业会计考试网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

时间:2018-12-27 13:58来源:未知 作者:lele
正保会计网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出卖人不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B、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向债务人申报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出卖人不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B、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向债务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责任编辑:lele)



你好
相关文章推荐
栏目列表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