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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总结: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时间:2010-12-06 20:39来源:未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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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总结: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



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总结: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消费税税金。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二、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按运费金额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均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7)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8)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除另有规定的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7)符合上述(3)、(4)、(5)、(6)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抵扣。

  (9)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方式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客×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0)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3)、(4)、(5)、(6)项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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