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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税务师考试题及答案《税务代理实务》模拟试题一(6)

时间:2010-09-15 15:37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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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月2日,节日期间,由于保管员失职,导致库存化妆品被盗,经查账面价值20000元,耗用外购原材料12000元,领导研究决定,由保管员赔一半,另一半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其他应收



  (3)5月2日,节日期间,由于保管员失职,导致库存化妆品被盗,经查账面价值20000元,耗用外购原材料12000元,领导研究决定,由保管员赔一半,另一半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其他应收款 1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4)5月29日,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销售,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其中化妆品销售额占40%,护肤护发品销售额占60%,企业计提消费税及其附加的账务处理为: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0

  (5)6月2日,销售一辆使用过的摩托车,原值15000元,收取价款2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6)6月30日,企业收到小美化妆品店代销清单一张,注明已售化妆品40箱,护肤护发品40箱,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 3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8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23.9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5285.0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256.41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17.95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7.69

  说明:

  1.各月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售价相同。

  2.取得的票据均按税法规定通过比对或认证。第一季度各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已申报缴纳完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各月均无余额,且各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3.增值税税率17%,化妆品税消费税税率30%,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4.小美化妆品店是企业代销商,双方约定,小美化妆品每销售1箱化妆品支付手续费100元,每销售1箱护肤护发品支付手续费50元,企业产品的含税售价化妆品为5000元/箱,护肤护发品为3000元/箱。

  四、综合分析题一

  1、答案:

  (1)税法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5%+(140-120)×5%=2.5(万元)

  (2)存款不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80×5%=4(万元)

  (3)金融企业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投资,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视同贷款业务征税。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4)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代收的邮电费及手续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对委托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8)×5%=0.65(万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80×5%=4(万元)

  (5)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6)利差补贴收入不征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营业税。

  (8)金融机构销售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金融商品买卖出现正负差,在同一纳税年度可以相抵,不同大类的金融商品正负差不得互相抵减。

  金融商品的营业额等于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买入价是指不包括购进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债券买卖应纳营业税=(25+0.8-20)×5%=0.29(万元)

  股票买卖营业额=〔55-(60-0.5)〕=-4.50(万元),所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该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2.5+4+0.15+0.65+1+0.29=8.59(万元)

  2、答案:

  (1)4月5日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算有误,运费发票中的装卸费和保险费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依据,多计进项税额=(200+100)×7%=21(元),材料成本少计21元。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1

  (2)4月30日购进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造,属于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多计应付职工薪酬30000元,多计进项税额5100元,在建工程少列支5100元。

  调账分录: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3)5月2日,对于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当转出,进项税额转出=12000×17%=2040(元)。

  调账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020

  其他应收款 1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0

  (4)5月29日,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成套出售的,应当按照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全额计算消费税,少计提消费税=500000×30%-60000=90000(元),少计提城建税=90000×7%=6300(元),少计提教育费附加=90000×3%=2700(元)。调账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2700

  (5)6月2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高于原值的,应当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少计增值税=20000÷1.04×4%×50%=384.62(元)。

  调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7.6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69.23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6.92

  —应交教育费附加 11.54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69.23

  贷:银行存款 384.62

  营业外收入 384.61(尾数调整)

  (6)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应当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款计算应纳的增值税,代销手续费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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