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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是否罚款/如何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时间:2010-11-27 22:46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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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需要罚款吗?如何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根据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需要罚款吗?如何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因此,丢失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罚款范围,但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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