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境外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一)境外公司提供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不需要在我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二)境外公司提供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的,应首先根据税收协定进行常设机构的判定。 1、根据两国间签署的税收协定未构成常设机构的,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两国间签署的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应由境外企业按照25%税率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a.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b.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c.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