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征收方式鉴定通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征收方式鉴定通知
各位纳税人:
根据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自2008年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每年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1、鉴定对象: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均需参加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2、2019年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暂按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确定。
3、填写要求
1)纳税人应完整、准确地填写《鉴定表》所列的内容,特别是“纳税人申请意见”一栏,纳税人对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需有明确的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年度”:统一填写2019年度;
3)“上年收入总额”:应与清算表所填的数据一致。对取得的收入属于不同项目的,应在“其中”栏中分别填写;
4)“上年所得税额”:填写所属期为2018年度,且实际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上年征收方式”:统一填写核定征收;
6)“账簿设置情况”等5个行次:应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7)实行电算化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核算应为能正确核算,则不能实行核定征收。
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对象: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3、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详见附件1:核定征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明细;附件2:核定征收企业相关资料表格。
三、时间要求
(一)汇算清缴时间要求
1、5月10日前,完成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5月15日前,年度申报需退税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退税;
3、5月31日前,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
(二)征收方式鉴定时间要求
5月10日以前,将填妥的《鉴定表》交至相关税务所办理。
注:若对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不明确的纳税人可登陆杨浦区税务局网站(网址:www.yptax.sh.gov.cn)纳税人学堂—“税立方”微课堂—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栏目内下载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资料。
附件1:核定征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明细.doc
附件2:核定征收企业相关表格资料.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2019年3月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