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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2)

时间:2019-04-18 10:29来源:未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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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采集完人员信息之后,如何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流程是: (1)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



21.采集完人员信息之后,如何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流程是:

(1)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稍后【获取反馈】,看下是否成功;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支出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

(3)申报: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包括综合所得申报、分类所得申报、非居民所得申报)其中,当人员信息采集中有雇员信息的,综合所得申报中的工资薪金为必填项,其他所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4)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扣款,没有税款的就不用操作了。

22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扣除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3.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24.个税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25.享受专项扣除填写电子模板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房屋证书类型】选择了“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后面的【房屋证书号码】填什么?

答:需要填写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预售合同的合同编码。

26.享受专项扣除政策的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在哪里下载?

答:纳税人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27.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扣除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28.个税改革后,新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预扣率以及速算扣除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件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29.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显示任职受雇信息代码不能为空是怎么回事?

答:纳税人需要仔细审核人员信息所有填报内容,在“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下还要填写“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以及“职务”信息,两者若有一处没有填写都无法通过,会提示任职受雇信息代码不能为空。

30.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APP进行修改。

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方式以及赡养老人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住房贷款的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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