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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辅导_土地增值税(2)

时间:2010-10-27 16:43来源:未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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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将其开发的部分房地产用于出租 D、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



  C、将其开发的部分房地产用于出租

  D、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选项BC: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选项D: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表5-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事项

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出售

征收

继承

不征

赠与

(1)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

(3)其他赠与征收

出租

不征

抵押

(1)抵押期间:不征

(2)抵押期满后,以该房地产抵债的:征收

交换

(1)单位之间互换:征收

(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征

合作建房

(1)建成后自用:免征

(2)建成后转让:征收

代建房

不征

评估增值

不征

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暂免

投资、联营

(1)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时:暂免

(2)将投资联营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

(1)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征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P206)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4+1)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解释】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承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能作为税金项目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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