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咸宁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咸财会发〔2019〕91号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自二0一九年度起,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为了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咸宁市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会计法、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 (三)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相结合方式进行,实行学分制管理。 (一)网络培训。各县(市、 区)自行确定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市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资职的机构,向社会公布,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注册报名,并进行学习,累计完成所需学分,经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登录网址:http://xianning.dongao.com/。 (二)面授培训。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培训机构组织承办,并按照面授课程公布的学时进行学分折算,累计完成所需学分,予以继续教育登记。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免费组织面授培训。 (三)中央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举办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实施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培训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工作总结、培训结果报同级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备案,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四)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学分管理与登记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运用省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学分登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属地登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发生变化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新的属地进行变更。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比赛、培训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按“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由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后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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