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宜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宜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为做好2019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关于做好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函》(锡财会函〔2019〕1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度宜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宜兴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人员,应参加补培训,并同时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继续教育方式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实行网上注册、网上交费、网上培训、网上考试。 五、培训机构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的通知》(苏财会〔2019〕11号)公布的招标中标单位。 六、学习步骤及支付方式 登陆无锡市财政局网站,进入会计管理页面,自行选择培训机构。 1、培训流程。选择 网络培训机构 ――登录――注册(填写个人信息)―― 选择学分减免 ( 选择学分减免人员需要带减免凭证前往所在地办理登记 ) ――选择课程(选择年度 及初中高级 )――付费――开始学习―― 学时 完成――参加考试――打印合格证书。 2、费用支付。学员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后,通过支付宝、网银、微信等方式直接向网校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后即可打印电子发票并进行学习(如学员需要传统发票请在交费时点击菜单确定,网络培训机构会按照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寄达)。 3、在线考试。学员完成30学时后,在线考试。合格成绩为60分,有3次考试机会。3次不合格的需要重新购买学时学习。考试成绩将由财政部门定期导入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学员不再办理其它手续。 七、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学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90学分。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门)考试,折算为90学分;凡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2、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无锡市财政会计学会、无锡市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凡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其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凡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7、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8、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三)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管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凡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未满90学分的,仍须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凡符合“学分管理”中第二项1、2、3、4、5、6、7、8条款的会计人员须持成绩合格(结业)证、论文(章)论著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到宜兴市财政局会计科108室(联系电话:0510-87993912)办理登记手续。 注: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门)考试人员信息由无锡市财政局集中导入,不需另行登记。 八、监督检查 (一)宜兴市财政局负责宜兴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减免审核、确认、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财会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宜兴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