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夏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我区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必须登录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将在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记载。 二、 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学时学分等,均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148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2019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分为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下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1. 企业类 (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2)《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77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 (4)《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18〕30号); (5)《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 (6)《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9〕6号); (7)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相关内容。 2. 行政事业类 (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2)《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77号); (3)《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 (4)《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 (5)《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财会〔2018〕37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 (7)《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 (8)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相关内容; (9)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三、 继续教育形式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一)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网络培训; (二)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上报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财政、财务、会计等培训;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税务、审计等会计业务培训;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的培训;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八)承担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九)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 四、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每学时折算1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学分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148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学分 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厅认可的网络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并在系统中予以登记。 2.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情况和相关表格通过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3.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形式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需要通过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单独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1)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审计师考试,或者通过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需提供考试成绩合格的资料或成绩单复印件; (2)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审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完成培训的资料; (3)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需提供会议相关文件; (4)获得会计知识大赛或者在论文评选中获得奖项,需提供表彰文件复印件; (5)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且课题结项的,或者在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举办的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需提供获奖复印件; (6)发表论文或者出版会计类书籍,需提供论文发表刊物原件的封皮、目录(封皮或目录页应包含刊号(CN)信息),或者专著原件的封皮、编者页复印件。 五、 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扎实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网络培训,可登录宁夏会计信息网(http://218.95.178.124/),通过首页的“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选择任意一家网络培训机构网站登录学习。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