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内江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会计人员: 按照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川财会〔2019〕3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2019年度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在市辖区进行信息采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 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相关要求执行,必修公需科目为“人工智能与健康”。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网络培训、参加财政部门召开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三)继续教育学分。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 继续教育时间及登记管理 (一)继续教育时间。2019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登记管理。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栏目是会计人员业务办理唯一官方网站,会计人员可自行登录办理业务或查询。 四、 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市级2019年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以省财政厅在“四川会计服务”(http://czt.sc.gov.cn/kj/showdetails?ID=8F86D48A-543E-4E8A-BACD-0DEB1705FB13&mc=tzgg)公布的网络教育机构名单为准。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完成后要在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 “继续教育”窗口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登记。 五、 其他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附件:《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内江市财政局 附件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财政厅负责组织建立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每一个学习周期下达。专业科目由财政厅在每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中发布。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时间为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八)完成当年度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考试或考核合格的,1学时折算为3学分。 第五章 学分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栏目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指定网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网站进行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以及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申请等。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