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丽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市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规〔2019〕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丽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范围。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需参加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 (一) 出纳; (二) 稽核; (三)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 会计监督; (八)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 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在完成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信息采集可通过登陆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yn.gov.cn/)在线服务—会计管理—信息采集或更改进行采集。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及学分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内容必须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及学分折算方式如下: (一)参加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会计人员可通过登陆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yn.gov.cn/)在线服务—会计管理—继续教育在线学习,自行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平台(五选一)参加继续教育。 (二)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面授培训,考试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面授机构应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公示,市财政局公示网站为http://xxgk.lijiang.gov.cn/bm/sczj_12412/gs_12416/。 (三)参加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全国会计类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由继续教育机构提供培训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如无特殊情况,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申报的网站上查看自己的审核结果即可。 五、会计人员应在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可在次年6月底前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6月底将关闭上年度学习登记网络。 六、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各单位要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应当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县(区)财政局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和指导本辖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要按照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方式,及时完成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并负责管理和检查本辖区培训机构执业情况。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丽江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杨琳,0888-5161476。 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8 日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