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2023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 2023年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 号)以及《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厦财会〔2019〕10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指南 培训课程内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3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2023年公需科目内容指南:按照财政部会计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内容(另行制定),或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3年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 2023年专业科目内容指南: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结合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 以上三个类别及三个层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详见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 以上指南列示的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中,财政部在2022-2023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及财政部陆续新出台的会计政策: 专业通识知识最新政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 号)、《财政部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 专业核心知识最新政策: 企业财务会计—《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2〕32号)。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2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的通知》(财会〔2022〕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的通知》(财会〔2022〕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2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22〕41号)。 内部控制--《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 会计信息化--《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 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上述内容为主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二、继续教育对象 2023年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我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人员需先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无法进行继续教育报名与学分登记。上述初级学习内容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初级会计职称的人员;中级学习内容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高级学习内容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的人员。 会计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内容。 三、继续教育培训及报名方式 继续教育培训继续采用面授与网络培训双轨制的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面授或网络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2023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一)网络培训 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登陆“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所列网络培训机构及培训年度进行报名、缴费、培训;学员学完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将学员完成学分情况报送市会计综合管理系统,在系统中通过审核后自动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二)面授培训 选择面授培训的初级会计人员登陆“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面授报名系统,选择所列初级、中高级面授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报名,并联系所选择的培训单位确认报名信息、编班(确定具体培训时间与班次)并缴费。学员学完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将学员完成学分情况报送市会计综合管理系统,在系统中通过审核后自动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四、对继续教育机构的要求 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照指南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开发优质课程资源,聘请优质师资,相关会计继续教育方案(含培训内容、课程、师资、时间、地点等)应按我市规定于2023年3月1日前报市或所在区财政部门备案,逾期未报送材料或未通过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不予承接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1、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已入选并与“厦门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对接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对照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信息内容》分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及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的重点学习内容设置网络学习课程,增加最新政策课程,并于3月1日前将2023年度课程设置情况报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箱kjc@xm.gov.cn,原件留存备查)。 2、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已入选并纳入“厦门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的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对照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信息内容》中初、中、高各级重点内容,结合最新政策内容,设置课程方案,初级面授继续教育机构于3月1日前将202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方案报所在区市财政局备案(报送形式按照各区财政局要求);中、高级面授继续教育机构于3月1日前将202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方案报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箱kjc@xm.gov.cn,原件留存备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 号) 附件请查看原文链接:https://cz.xm.gov.cn/kjzc/sxtz/jxjy/202301/t20230118_2715605.htm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