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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10-09-15 11:48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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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批转《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职改[1997]21号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对高级会计师队伍的需要和会计专业技术队伍的现状,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批转
《四川省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川职改[1997]21号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对高级会计师队伍的需要和会计 专业技术队伍的现状,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批转你们试行。各地、各部门在组织会计专业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时,要认真对照“申报条件”的规定进行申报;申报人提供评审材料要根据“评审条件”规定,全面反映其在基础及 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含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业绩与成果(含两类选择条件)等方面的情况。评审委员会要对照规定,对上述内容逐项、全面进行考核、评审。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改完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附:

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会计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多出成果,更好地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 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者,表明已具备高级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5、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2)主持或主研的财会科研项目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本人独立或为主撰写过3万字以上的会计专著并公开出版;

  (4)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会计专业论文在省级以上的公开学术刊物发表;

  (5)在会计工作实践中,对本单位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或参与经营决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财会部门负责人;

  (6)在特大型企业担任或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在大型企业、地(厅)级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一年或财会部门负责人五年以上;在中型企业、县(处)级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三年以上或财会部门负责人七年以上。

  (三)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

  1、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按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全国相应级别考试,其考试成绩符合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2、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在会计实践中能运用计算机进行会计信息的搜集、处理和分析。在全省计算机知识统一考试之前,通过考核确认;统考之后,通过考试确认。

  三、评审条件

  (一)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系统、坚实的会计专业理论和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熟悉财政、税务、金融和基建、企业等相关知识;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制度。

  3、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发展方向。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解决本单位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具有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过会计专业领域内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了财会工作目标的实现;

  (3)针对会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工作重点、方式和方法;

  (4)解决过本单位财会工作与其它工作配合、协调中的重大问题;

  (5)具有组织、指导中级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考核其业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任会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为主参与制定、编写过地(市)、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两个以上规章、制 度和中、长期会计工作规划;

  (2)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资产评估或其它咨询服务业务五项以上;

  (3)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财会部门下达的财会科研课题一项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任会计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通过会计工作参与经营决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的决策失误,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2)为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会计咨询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的决策失误,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3)在非因主观原因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能按照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会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挽回经济损失,或将经济损失控制到了最小范围;

  (4)组织实施行业性会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对行业会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会部门采纳;

  (5)主持制定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工作计划或长远工作规划,经实施证明切实可行;

  (6)提出过具有创造性的会计工作方法,在资金的筹集、投放、回收、管理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了成绩,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主持或承担的会计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的见解,对会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任会计师期间,完成以下著述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分析报告二篇以上,报告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

  (3)公开出版过会计或相关专业的著作或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或译著在6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一部会计专业教材,被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选用。

  四、附则

  (一)本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所规定的全日制大学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未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需经过答辩认定。

  (二)本条件所规定的“必备条件”与“成果”,须经地、厅级以上财会部门确认。

  (三)本条件所规定的“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均含达到省定标准和参加全国 考试合格。

  (四)本条件中所列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五)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本条件规定的“会计师”资格,均含审计师:“会计专业”均含审计专业。

  (七)本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本条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符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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