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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9-15 11:48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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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本着客观、公正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

  二、组织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高评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高级资格条件的组织。

  第四条 高评会在本部门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和省人事厅(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原则上各系列都要建立高评会。我省不具备组建高评会的专业,可委托国家部委代评。

  第六条 建立评委库的系列,高评会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商有关单位或部门职改领导小组,从该系列基础库中,按评审工作和专业需要,抽调若干人员作为执行评委,组成应届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没有建立评委库的系列,继续按评委会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入库评委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高评会评委人数为单数,专业部门组建的高评会评委不得少于11人,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会评委不得少于15人。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高评会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八条 高评会专业组成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委必须有正高级职称。

  第九条 行政领导和长期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担任高评会委员,确因工作需要,须担任高评会委员时,一般不超过2人。

  三、评委

  第十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宽,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参加过市地或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4、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定纪律,热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权力是:

  1、按照高评会分工安排,尽快熟悉被评人的政治、业务等情况,了解各方面意见;

  2、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进行评审人员专业答辩,业绩、成果(含著作、、获奖)等综合评估,评议被评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3、评审结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力求全面准确,杜绝凭个人感情办事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4、严守秘密,不准向外泄露高评会有关评审情况。

  四、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在高评会召开前三日内通知参会评委,不得提前告知。

  第十四条 高评会、专业组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得提高档次或转换专业评审。不符合申报程序、没有公示和不符合评审规定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省内各部门委托评审,由单位上报,省级各主管部门或地市职改办负责委托,中央驻陕单位或兄弟省市委托我省代评,由省职改办统一协调安排有关评委会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委托评审的,评审无效。

  第十六条 高评会召开时,评委出席人数应不少于该评委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评审结果有效。

  因故未参加高评会的评委不得事先投票或请其他评委代为投票,事后也不得补票。

  在评审高评委的亲属时,该评委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届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评审结果,由组评部门按有关规定整理上报省人事厅(职改办)。

  五、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要追查责任,情节严重者,由省职改办撤销其评委资格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不能正确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的高评会、专业组,省人事厅(职改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方式予以处罚。

  六、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批文(陕价费调发[2001]67号)规定,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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