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二)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三)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一)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二)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三)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帐,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三、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一)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涉及采购金额较大的应统一组织招标采购,超过总公司授权的采购金额标准的应报由总公司审批。 (二)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帐。 (三)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四)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帐。 (五)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四、财产的清查、盘点。 (一)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二)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三)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五)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主管工程和财务领导审核。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一、各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成本包括工程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本制度所称赞用包括构成成本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其他费用。 二、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预算(计划);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五、 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一) 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二)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六、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一) 每月1到3日,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每月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二) 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本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七、工程决算程序。 (一)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二)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章 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流程及签订金额权限严格按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所有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以分公司合同章签订并经过审批备案,对同一厂家的零星采购一季度累计超过伍万元应签订采购合同,对未按分公司合同管理条款办理合同签订备案的经济业务,分公司对其形成的债务不负法律责任,合同财务部有权拒付其款项。合同财务部参与分公司经济合同的评审,结合分公司工程施工合同资金的回笼周期与相关合同的付款期限对合同付款条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通过合同的收付条款对企业资金风险进行初步预测,建立建全合同总台账,对评审完的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归档管理(分类为工程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其他合同),对所有经济合同的款项进行追踪管理。 第九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 一、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二、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交接必须编制书面的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三、办理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四、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避免形成潜亏。各种资产和负债必须做到账实相符,特别是在建工程(未完工程)的计价,必须按实际工作量逐项计算,不得随意估计。 五、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人都不得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或办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