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第一条规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有: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 (二)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 (三) 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如本地退库业务不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办理,且数据尚未与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同步,则不能生成此项提醒信息,可在今后数据同步后生成提醒信息); (四)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 (五)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六)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同时,通知第三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因此,税务机关提供上述提醒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办理事宜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