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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实务(2)

时间:2010-10-28 21:53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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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160 (三) 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




                   期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160


    (三) 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1.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2.选择自资产初始确认时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预计负债折现后金额增加资产成本,计算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3.需要预计弃置费的资产范围,按照固定资产和石油天然汽准则及解释执行。

 


    (四) 辞退福利(第八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ª¡ª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与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ª职工薪酬准则》对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内部退休计划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已实施,不包括在首次执行日之后批准实施的内部退休计划;
  2.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
  3.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申报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应当同时提供详细的内部退休计划、人员清单、费用项目、补偿标准、折现率等相关材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说明;国资委将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进行审核确认。
   
     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其他支出(如统筹外费用等),不应当作为辞退福利确认预计负债。

 

    (五) 企业年金(第九条)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年金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六)股份支付(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ª¡ª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1.授予职工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按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其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贷:资本公积¡ª¡ª其他资本公积

    2.授予职工的现金结算股份支付
    按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
    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其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贷:应付职工薪酬¡ª¡ª股份支付


    (七)重组义务(第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ª¡ª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或有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八)所得税(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ª¡ª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1.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 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示例: 某企业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


假定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10%提取盈余公积,则: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26 000
       盈余公积                191 4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722 6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 640 000

示例:某企业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

假定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10%提取盈余公积,则:

借:递延所得税贷项          264 000
        贷:盈余公积                 26 4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7 6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26 000 
       盈余公积                  191 4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722 6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 640 000

    2.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ª¡ª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递延税款余额,根据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 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3.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 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 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4.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常见情况
       按照现行制度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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