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时间:2010-11-27 22:50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lel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中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23条规定:
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
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24条规定: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是企业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来源是企业的“利润总额”。而股权转让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当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额,从而参与了企业的“利润总额”计算。因此,贵单位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责任编辑:le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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