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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习题及解析2(2)

时间:2010-10-29 14:31来源:助理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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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属于这三种情况以外的无偿捐赠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相关链接】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



  【答案】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属于这三种情况以外的无偿捐赠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相关链接】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销售住房的购买时间

住房种类

税务处理

购买不足2年

普通住房

销售额扣减购房款的差额计缴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

销售额全额计缴营业税

购买超过2年

普通住房

免缴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

销售额扣减购房款的差额计缴营业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涉及不动产的业务中,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 )。

  A.销售房产

  B.转让土地使用权

  C.以房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

  D.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综合分析型考题。题目把分散在教材中的法律规定变为四个选项,这是考查考生能力的一种方式。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C、D。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房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7、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样是销售不动产,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全额计税,什么情况下是余额计税?

  【答复】销售不动产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全额计税的,只有符合教材上规定的四种情况才是余额计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对于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如何理解。

  【答案】一个是住所标准;一个是居住时间标准。符合一个就是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是在境内有住所,习惯性住所,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不同的。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天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属于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有( )。

  A.某中国人为境内的美国企业工作

  B.在国内有住所的某外籍专家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工作且临时离境25天

  C.某外籍专家2001年3月2日至2002年12月15日在中国工作

  D.某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300天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属于居民纳税人。

  9、对于餐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一般是不免个人所得税,除非企业订立了合理的误餐补助制度,且已经报主管

  税务机关。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劳动分红

  B.独生子女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

  【答案】A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考题。考查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根据法律规定,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D。本题目四个选项均直接来自教材,“误餐费”属于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但“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则属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0、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解释】就是企业发给员工的一种非货币性工资。所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生要特别注意区别“雇员”还是“非雇员” ,“雇员”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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