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随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8]13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全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采集人员基本信息(原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已采集的除外)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法 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没有工作的在户籍所在地采集。 信息采集方式:1、现场采集: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单位加盖公章的信息采集表等到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2、单位集中采集:由所在单位对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集中提交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登记。 对没有进行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将不能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没有进行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将会影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报考和评选。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分,2018年发布当年不作要求,自2019年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应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习年度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办法》第九条计算。 《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款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由培训机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进行集体登记。第四、七、八、九、十款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人员个人携身份证到现场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并提交上述条款对应的材料。第四款中,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会计考办进行集体登记外,应提供相关官网下载或有考试机构加盖公章的考试成绩单,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应载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年度、查询官网网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本人签字和日期,以便复核;第七款应提供学生证和当年度通过科目的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所属院系或教务部门公章),成绩单应载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以及本人签字和日期。持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毕业证办理当年继续教育登记的,默认为当年有合格科目,无需再提供成绩单。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和继续教育的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随时进行,本年度继续教育时间: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五、联系电话 随州市直:3257252 曾都区:3311716 广 水:6236248 随 县:3339575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