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能力素质,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范围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掌握从事专业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及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培训内容及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一)公需课培训 为避免重复学习、多头学习,从2019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与“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内容接轨,不再确定其他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登陆“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自主选择学习。 (二)专业课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也可参加由行业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集中培训。参加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近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在职学历教育等活动,均可视同为专业科目培训内容,每天按7学时核定,学历教育可折算毕业或结业当年60学时的专业课。 实行学分管理的卫生等行业部门对专业课学分转化学时做出相应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科学、规范、高效、便捷开展,我厅建立了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网址:www.qhjjglpt.com,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按流程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课程备案、学时审核审验、学习档案生成等工作。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平台各角色操作使用手册可登陆“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下载。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各行业部门、各单位继续按专业课报备管理规定和要求,向同级人社部门报备专业课程培训,经各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课,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核备案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不予认可,且系统无法进行提交审验。 四、有关事项 (一)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及年限要求 1.评审类。申报评审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时,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2.认定类。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3.转系列。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与拟转换的专业系列相近的专业课当年或上一年度的培训学时。 (二)关于公需科目补学工作 公需科目补学工作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担,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按照我省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公需课目补学事宜作出安排,并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培训信息。 (三)关于自主审验单位工作要求 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等6家单位,继续自主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及学时审验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19〕1001号)执行。省财政厅根据本通知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9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安排部署。 (五)继续教育培训的违规处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及经办人员帮助个人提供虚假培训信息和培训合格证明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专业技术人员伪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培训证明的,一经查实,在年度考核、职称申报、岗位聘任时实行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失信人员名单将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参加省内外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遵守培训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并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通报批评。 (六)时间安排 1.培训计划备案及审验时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须于2019年10月底前将年内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及培训计划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向各级人社部门进行备案,逾期系统不接受备案。各级人社部门和自审单位对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审验工作截止到2019年12月30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管理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管理服务平台”,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培训学时审验。 2.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审验。以往年度已经完成的专业课和公需课学习,没有按规定在学习年度进行审验的,根据《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分级审验的要求进行逐级审验。省属企事业单位务必于2019年12月30日前按以往年度的政策规定由单位集中统一进行线下审验(城西区五四西路86号省人社公共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具体审验时间在省人社厅网站公布,过期不再进行线下学时审验。各市州也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审验工作进行安排,务必于年底前完成审验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自治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安排,同时加强对各单位管理员操作“管理服务平台”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时审验工作顺利开展。省人社厅将对“管理服务平台”的操作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面向社会公布专业课程培训科目,确保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专业课培训信息。 (三)新增设的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强化责任担当,尽快将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报我厅,同时加强师资建设,完善课程体系,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各级人社部门、继续教育基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沟通,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知晓培训信息和学时审验程序。 “管理服务平台”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致电4000—434—678咨询。 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971—8258156 0971-8258155 0971-8258157 联 系 人:马鸿荣 杨全业 山成玲 邮 箱:qh8258152@163.com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操作流程说明 一、账号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培训机构、自审单位的账号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进行分配。专业技术人员、单位管理员、行业主管部门账号需要在“管理服务平台”首页注册后进行登陆。 二、专业课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社部门备案。体制外各类企业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经各级人社部门审批备案的专业课,方可组织实施;未通过审批备案的,不予组织实施,且系统无法提交学时审验。 三、学习结果。公需科目学习结束后,结果和数据由“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导入到“管理服务平台”,公需课培训学时系统自动会记录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培训档案,无需进行审验。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并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将专业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培训通知、签到册等印证培训资料报送至用人单位或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至用人单位,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四、学时审核审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做好培训组织和服务工作,须为培训合格的学员印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以便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审验提供依据。 体制内单位专业课培训内容须经用人单位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员审核后,由管理员统一将培训合格证书、正式印发的培训通知、合格人员名单、签到名册等印证资料上传到“管理服务平台”,按“管理服务平台”要求填写培训学时和信息,提交至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管理员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审验。 体制外单位专业课培训内容经用人单位管理员审核后,由管理员统一将培训印证资料上传到“管理服务平台”,按“管理服务平台”要求填写培训学时和信息,提交至同级人社部门审验。 自审单位专业课培训内容经用人单位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员审核后,由管理员统一将培训印证资料上传到“管理服务平台”,按“管理服务平台”要求填写培训学时和信息,单位自主开展审验工作。 若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资料无法印证培训内容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可以点击“退回”,并写明理由,由单位管理员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经审验合格的,培训学时会记录到个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档案。 五、培训学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并按程序审验的,学时会记录到个人学习档案;根据申报职称的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可勾选要生成学习档案的年度及培训内容,并可自行打印学习档案。“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档案”方能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证件。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