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行责任成本核算:按照责任成本预算确定的成本核算口径,核算各成本中心的实际成本。 (五)编制责任成本业绩报告:将实际发生的责任成本与责任成本预算进行对比,计算成本中心的成本节超,分析成本节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考核和奖惩:上一层责任中心对下一层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考核,接责任成本制度规定实施奖惩。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应与责任成本的节超紧密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工程中标后,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总体评估,对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程成本、税金、利润等指标进行测算,确定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指标,并指导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搞好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应当和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降低成本措施结合起来,在编制预算的同时提出降低成本和节约费用开支的措施。成本费用预算下达后,应当按成本费用预算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并定期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内部分包的管理,尽量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明确责、权、利,减少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分包的管理制度。分包工程的外部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证”(资质证、营业执照、安全认可证)齐全。外包队伍的确定,应当实行“资格预审、评议对比、民主决策、上级审批”的程序,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严禁亲友包工队或亲友的机械设备在自己管理、管辖的项目包工。给外包企业或外包劳务队伍计价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进行,按计价和合同分阶段拨款,严禁超进度、超合同付款。 第一百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人、审批依据和审批权限。超过预算的大额开支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审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负责费用报销的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负责稽核的会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成本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工程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工程局(集团公司)和总公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 第十章 筹资和债权债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认真分析本单位的经营情况,科学预测并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选择最佳的资金结构,努力降低资金成本,规避资金风险。各级财务部门必须编制年度现金预算(资金计划),货币资金流量不均衡的单位,还应当按月或按季编制现金预算(资金计划)。 第一百三十四 条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和其他规模较大、内部核算单位较多的企业应当设立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结算中心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搞好企业内部资金调剂,为企业做好资金筹集、办理银行保函和信贷证明等工作,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资金不足需要筹资时,应当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合理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各单位应当建立借款审批制度,大额借款应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各单位需要借款时,应当尽可能通过本系结算中心调剂解决,以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资金风险。各单位结算中,必要建立内部调剂款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大额调剂款的审批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不得借款或变相借款给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预付款的控制。各种预付款必须以合同为依据,禁止无合同或超过合同规定预付款。签订合同时,对预付款条款必须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对工程分包单位一般不预付款,确需预付时,不应超过已经投入施工但未计价的工料价值,并应留足一定的保修金。对购货款,一般应在到货验收无误后才能支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生分包工程款、购货款等款项超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谁的责任,由谁负责在一定时间内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部分应由责任人赔偿。由于超付款给企业(单位)造成的利息等经济损失,也应由责任人赔偿。 超付款责任,一般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由于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记账不及时,计算错误,未按合同和验工计价、工程决算进行控制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经办和审核的财会人员负责。 (二)由于合同条款不合理、不严密造成的超付款,有负责合同草拟、审核和签字的人员负责。 (三)由于计价超计、决算不实,以及计价、决算计算错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计价、决算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负责。 (四)由于分包工程的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但已通过质量检验并已计价、拨款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质量检验的人员负责。 (五)由于分包单位使用本企业(单位)的材料、机械等其他应扣分包单位款项的结算单据、凭证未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负责。 (六)由于给分包单位刻制挂靠本单位的公章,把本单位公章交于分包单位使用,给分包单位出具本单位介绍信,以及在分包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盖章,导致债权人向本单位索取欠款而造成的超付款油决定办理的人员负责。 (七)由于对购入物资点验失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点验的人员负责。 (八)由于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的发票等凭证不实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取得或审查凭证的人员负责。(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