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本预算:包括总成本预算和分成本核算对象(产品品种、工程项目等)的成本预算,应当列明每个成本项目的数额。各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编制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其他直接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 (四)管理费用预算: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开支项目、数量、费用标准或单价,下同)和金额。 (五)销售费用预算:应当按照销售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 (六)财务费用预算:应当按照财务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 (七)固定资产预算:应当分别固定资产的类别列明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折旧数额。购建固定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 (八)专项工程预算:应当按工程项目列明其实施单位、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开竣工和交付使用时间以及款项支付时间。 (九)长期投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和项目列明长期投资的增加、减少和收益、损失数额。 (十)其他长期资产预算:包括临时设施、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列明其增加、减少和摊销数额。购建上述长期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 (十一)现金预算:包括现金(合现金等价物。下同)的收入、支出、多余或不足、资金的筹集与运用,应当编制预计现金流量表。 (十二)预计损益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损益表(利润表)的内容编制。 (十三)预计资产负债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编制。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预算的内容,本单位业务中没有上述某种预算内容或业务量很少的,可以不编制该种预算,但必须编制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 中长期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的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一般程序是: (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长期规划或总体目标提出预算初稿。 (二)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稿进行汇总、综合平衡,提出讨论稿。 (三)将讨论稿提交办公会、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等一定的会议研究、审查。 (四)根据会议决议对预算进行修改。 (五)如有必要可再次召开会议研究。 (六)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 各种预算的初稿分别由下列各业务部门编制: (一)销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预算):由销售或计划、经营部门编制。 (二)生产预算:由生产部门编制。 (三)成本预算:由生产、计划和财务部门编制。 (四)管理费用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 (五)销售费用预算:由销售部门编制。 (六)固定资产预算:由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分别编制。 (七)专项工程预算:由计划、基建或其他主管专项工程的部门编制。 (八)长期投资预算:由长期投资的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编制。 (九)其他长期资产预算:由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十)财务费用预算、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由财务部门编制。 第二十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和单位经济效益的总目标出发,坚持积极可靠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要对其提出的预算负责。 第二十一条 编制各种费用开支预算时,应当精打细算。费用开支预算应当对实际开支时是否还需审批以及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设置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确定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方法。 (二)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三)审议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稿,审定下达预算。 (四)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五)研究决定其他与预算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包括购买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应当实行计划管理。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的材料用量。 (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 (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有关材料消耗定额。铁路工程采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其他工程采用相关的材料消耗定额(无相关定额时,可采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