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贩;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第七十八条 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按本制度第二章关于对内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购买固定资产按本制度第四章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专项工程的管理。专项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工程立项前,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才能立项。 (二)工程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自营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 (五)工程出包时,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当由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六)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七)工程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 (八)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由工程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九)工程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日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八十一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八十二条 按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应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应经财务部门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预提大修费;由租用单位负责大修的,出租单位不预提大修费。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由租入单位负责大修的,租入单位应预提大修费。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八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 l、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赛用过高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7、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 (三)各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下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其他总公司直属单位提前报废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总公司机关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总公司审批。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关于存货清查程序的规定。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