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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涉及个人所得税总结

时间:2010-09-16 12:3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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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股东支付给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3名原投资者于今年1月份把公司股权以13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让(原投资额为100万元),并于4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



 

一、新股东支付给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3名原投资者于今年1月份把公司股权以13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让(原投资额为100万元),并于4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个人财产(股权)转让,而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名原股东以130万元价格整体出让原投资额100万元的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案例中3名原投资者股权转让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支付财产转让所得方(公司的新股东)在支付价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不应承担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09年06月15日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确立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的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程序,必须先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股权转让收入-初始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注意,财产原值是指初始投资成本,而不是股权转让时按比例享有的净资产。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老王、老李于2002年投资设立A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老王出资400万元,占A公司的80%的股权;老李出资100万元,占A公司20%股权。因A公司经营得当,连年保持高速增长,公司净资产已经达到2000万元,但A公司一致未进行增资。2009年,老李欲将股份转让给老刘,协商转让价格为400万元,股东老王同意转让,假设股权转让费用10万元。
一般操作:上述案例看似简单,一般的操作是:老李与老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老李以400万元为对价将A公司20%股权出让给老刘,老李向税务机关缴纳(400万-100万-10万)Х20%=58万元,税款缴纳后办理变更登记,老刘成为A公司股东,持股20%,A公司注册资金仍为500万元,净资产仍为2000万元。转让行为完成。

1、防止重复交税
若按照上述一般操作,老李转让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万-100万=300万)Х20%=60万元,似乎交税王斌,但若直接这样操作将产生重复交税。我们来回顾一下案例,老王、老李投资设立公司时的投资共计500万元,而转让前公司净资产是2000万元,2000-500=1500万元,这1500万是什么呢?当然是公司多年来所产生的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具体落实的股东头上就是未分配的股利,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分配的股利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时老李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后,老刘受让股权成为新股东。 A公司将来一旦分配股利(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老刘还应当再缴纳股利分配的个人所得税(20%),那整个税负将是120万元(60+60)。所以为避免重复交税,在老李准备转让A公司股权时,可先考虑让A公司股利分配,分配股利后A公司的净资产降至500万元,这时候老李再转让股权,则符合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转让价格等于净资产的份额,无需再补交税款。这样本次转让行为加股利分配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比直接转让股权减少60万元。
2、先进行增资,再进行转让
同样的道理,相反的操作。根据股东目的和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先增资、后转让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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