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差旅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结
1、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下发《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函中指出,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但是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可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如果一企业某月向某员工发放了1000元燃油费,其中的300元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由单位代缴。
此外,对于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税务总局要求按照补贴的20%(若当地政府没有制定标准)计征个税。
河南省的规定:
从郑州市地税部门获悉,在郑州以及整个河南省,对个人获得的由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一直都是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据郑州市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称,河南省一直没有确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并得到批准,将个人获得的此类补贴全部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今后分别按照30%和20%的标准对交通和通讯费用补贴计征个税,则职工所纳个税势必降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支出,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差旅费补助在各地规定的标准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应并入工资薪金,有的地方税务说是差旅费津贴必须是有发票、实报实销的那一部分,没有发票的,一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应对出差补贴办法有相关规定,如规定写明差旅费(包括食宿补贴)每人每天N元标准,这时候是不会征个人所得税的,而是记入公司相关成本费用;但如果对差旅费有明确规定除正常食宿外另补贴个人N元,属于对额外劳动的补偿,是要合并到工资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的.
3、关于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对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做了明确的定义,该文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单位发放的人人有份的交通费和就餐费应作为个人应税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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