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日,除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需要计提减值外,企业应当对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独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无论借方或贷方余额),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按应减记的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原累计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原累计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 2.转回 (1)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3.特殊问题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