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讲义汇总 1、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 【相关链接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P26) 【相关链接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P336) 【相关链接3】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P532) 【考点2】意思表示(P12)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准。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即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解释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自“到达”时生效。(P364) 【解释2】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P384)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P16-20) 表1-1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解释2】考生应同时注意“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界定。(P368) 【例题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B、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答案】BC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例题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考点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P19) 1、法律效力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无效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行为。 4、行使时间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例题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选项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选项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选项D: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公司债券 注意理解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不同的法律特征。 第八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相关知识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前20日通知; (3)董事会会议:提前10日通知。 3、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利润分配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公积金的分类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l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2)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4、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4、公积金的用途(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