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会计处理 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 (一)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得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后,不得随意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不得随意重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重分类条件 (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示】意图或能力。 (2)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不属于重分类的情况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例如,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等。 3.会计处理 (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在重分类日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按其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限制已解除(即,已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