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会计网-CPA创办的专业会计考试网站!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关税的征收管理

时间:2010-11-14 20:56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正保会计网校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关税的征收管理重点掌握关税的缴纳、关税的强制执行,关税的退还,关税的补征和追征,纳税争议解决等。



关税征收管理重点掌握内容。

征收管理项目

内 容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海关于2009年3月1日填发税款缴款书,但公司迟至3月27日才缴纳500万元的关税。海关应征收关税滞纳金( )。

  A.2.75万元  B.3万元  C.6.5万元  D.6.75万元

  [答疑编号346060205]

  『正确答案』B

  本章总结:

  1.掌握关税的完税价格,包括进口的一般、进口的特殊。

  2.掌握关税的税额计算,主要是进口环节的三税要同时考虑。

  3.熟悉关税的分类、减免税、征收管理。

(责任编辑:lele)



你好
相关文章推荐
栏目列表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