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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会计总结:稀释每股收益

时间:2010-12-07 21:28来源:互联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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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会计总结: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



注会辅导会计总结: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当存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首先,假设该部分债券在当期期初(发行日)已经转换成普通股,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小于原来的每股收益,说明具有稀释作用。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假设行权产生反稀释的作用。

  具体步骤: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协议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该考虑其稀释性。计算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思路相反。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通常,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影响净利润。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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