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会计网-CPA创办的专业会计考试网站!

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时间:2010-12-09 22:16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正保会计网校
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考试复习重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2.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是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2.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3.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四、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解散的情形共有5种。

(责任编辑:lele)



你好
相关文章推荐
栏目列表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