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新修改)
时间:2010-12-10 16:27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新修改),作为新修改内容,考生应重点复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新修改)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经常项目,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内容。经常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就叫经常项目外汇。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1.企业应于货物出口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30天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180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2.企业出口项下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应当基本对应。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之和基本一致;
二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及进口报关总价之和基本一致;
三是来料加工项下按加工合同的约定缴费收汇核销。对于资金流和货物流存在差额且有客观理由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差额核销。
3.出口企业与收汇企业应当一致
代理出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出口、收汇及核销,代理方收汇后再将外汇直接划转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对于因专营商品出口等特殊情况造成收汇企业与出口企业不一致时,收汇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基本要求包括:
1.对于采用汇款结算方式到货后付款的,银行在核验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为企业办理付汇后,进口付汇核销过程同时自动完成。
2.对于采用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及其他结算方式付汇的,企业需在预计到货日期后一定时限内,持规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证实付汇真实性。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退汇项下的进口付汇,凭对应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3.对于资金流与货物流之间出现较大偏差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证明偏差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完成差额核销。
(三)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制度
从2005年3月开始,外汇局对进口延期付款进行登记管理。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基本规定:
1.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凭合同等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
2.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提交税务证明
3.部分项目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四、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汇款
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二)个人购汇
境内个人购汇,在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无论金额大小都需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三)个人结汇
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四)个人账户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五)个人外币现钞
1.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
3.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4.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限额申报制管理,携入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无须向海关办理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携出;携出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境。 (责任编辑:le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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