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效益性评价指标应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主要是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标准分为,超过目标、达到目标、未达到目标。具体为: 4.21.1、超过目标。如果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超过规定或计划的目标,应认定为超过目标; 4.21.2、达到目标。如果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达到规定或计划的目标,应认定为达到目标; 4.21.3、未达到目标。如果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未达到规定或计划的目标,应认定为未达到目标。 4.22、正确界定经济责任。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正确进行经济责任界定,区分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等。 4.23、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对怎样界定直接责任和 主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4.23.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4.23.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4.23.3、失职、渎职的行为; 4.23.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4.24、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对其所在的单位、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4.25、一个企业的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本企业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负有 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人承担。按照经济责任制的分工原则,领导人员对直接分工负责的那部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成员分工部分只负领导和主管责任。 4.26、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定。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决策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体,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大部分为集体决策,所以,这种决策的成功与失败不能完全归结于企业领导人员个人。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人员自己决策造成的失误由自己负责。对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要看决策是否遵循了规范的决策程序,分析决策是集体决策还是领导人员自己决策,要查证相关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资料,使责任的界定有根有据。 4.27、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界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期间是整个任期,在区分责任时就要注意是否属于本期,在任期时间上分清楚前任与现任所应负责的经济事项,前任的功过是非不能记到现任身上,现任的经济责任也不能推给前任,有的经济活动的投入需要延续到后一任才能见到效果的也属其责任范围,也应该承担经济责任;前任的投入或过失延续到本期才产生或造成的遗留问题,应该属于前任的责任,在审计评价时应剔除或附加说明。比如,对企业发生的潜盈或潜亏问题应追溯到业务发生的时点,也就是将责任归到前任或现任。现任企业领导人员有责任对前任遗留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催收,对现任不管旧账的现象,前任和现任都有责任,现任领导对前任遗留的债权、债务,积极采取措施清理、催收,挽回经济损失的,审计评价时要给予充分肯定。 4.28、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定。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发展,会遇到各种各样不可预见的情况,决策的运行结果和经济指标完成的好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要在审计评价中,要对由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变化造成的损失与主观不努力或管理者能力有限造成的损失进行客观分析,作出恰当界定。如果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为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等主观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属主观责任。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或国家经济改革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等客观原因,使企业经济活动、经济决策的效果受到影响的属客观责任。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的影响,市场需求的变化、价格的变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宏观政策的调整,上级的指令等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5.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交的书面文书。 5.2、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审计组组长签名和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其中标题中应包括有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人员姓名、主要审计事项和时间。 5.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5.3.1、审计任务的说明。审计报告应对本次审计的任务进行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延伸、追溯审查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配合与协助的情况等。 5.3.2、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或资产监管关系,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人员姓名、职务、任职时间等基本内容。 5.3.3、审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审计的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决策情况,企业和被审计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纪情况;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等。 5.3.4、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指审计查出的被审计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和审计法的行为;二类是审计查出的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三类是审计查出的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问题。审计报告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给予具体揭示,包括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5.3.5、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应由其承担的主要经济问题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5.3.6、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部分。审计报告应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5.3.7、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5.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主要领导、董事会或委托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 5.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5.5.1、审计任务的说明。审计报告应对本次审计的任务进行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姓名、被审计企业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延伸、追溯审查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和企业配合与协助的情况等。 5.5.2、审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审计的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决策情况,企业和被审计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纪情况;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等。 5.5.3、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结果报告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给予具体揭示,包括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5.5.4、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部分。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5.5.5、审计评价意见。综合评价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应由其承担的主要经济问题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5.5.6、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6.1、本指南所指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