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会计网-CPA创办的专业会计考试网站!

应付未付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0-10-16 21:52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lele
正保会计网校
应付未付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如果内资超过3年,外资超过2年的应付未付款,(指的是3年或2年来与该单位都一直未发生业务往来),并且债权人未要求支付,则一般税务局都要求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债务人应提供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应付未付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如果内资超过3年,外资超过2年的应付未付款,(指的是3年或2年来与该单位都一直未发生业务往来),并且债权人未要求支付,则一般税务局都要求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债务人应提供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笔应收账款尚未作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明。否则企业超过三年以上(外资企业是两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如果是内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明确规定,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也要做纳税调整,征管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责任编辑:lele)



你好
相关文章推荐
栏目列表

正保会计网校